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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
更新:2017/11/16 22:08:55 点击:
产品介绍
一审法院认定, 2001年9月13日,被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与原告刘学明签订一份《协议书》。协议约定:一、因城市规划需要,须拆除原告刘学明坐落在赣州市小南门路6号建筑面积为113.29㎡的砖混结构房屋(1981年建造)。二、对原告刘学明的有证店面建筑面积28.78㎡按“拆一还一"的原则,安置在原地段小南门4#边沿街新建店面第一间或对面沿街相对位置范围内新建店面一间,建筑面积暂定为35㎡,安置原店面建筑面积28.78㎡不补结构差价;超出原店面建筑面积28.78㎡以上的部分,原告以住宅建筑面积3㎡冲抵店面建筑面积1㎡的方式结算;如被告安置给原告的新建店面建筑面积不足28.78㎡,被告应以3000元/㎡补偿原告。三、对原告刘学明的有证住宅建筑面积84.51㎡(以安置店面后的实际住宅建筑面积结算)按“拆一还一”的原则,安置在原地段范围内新建房三室一厅一套,楼层暂定为三楼以下,建筑面积暂定为75㎡,安置原住宅建筑面积84.51㎡(以安置店面后的实际住宅建筑面积结算)不补结构差价;超出结算后的实际住宅面积1O㎡以内按重置价350元/㎡补差,超出结算后的实际住宅面积1O㎡以上部分按750元/㎡购买。如原告在上述安置后住宅剩余面积,被告应以750元/㎡补偿原告。四、被告应在2002年12月将新建房屋交付原告使用。待新房交付使用时,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结清房款,被告代办新房屋产权证。2004年12月31日,被告将保证金3110.00元与面积差30元及赔偿金6527.3O元相抵后余3447.30元付给了原告。本院(2005)章民一(1)第189号民事判决履行完毕。原告认为办证是被告的义务,一直没有提供办产权证的手续。2006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:1、判令被告根据协议约定立即办理原告房屋、店面的房产证、契证、土地证;2、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原告代来经济损失计币27188.81元;3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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